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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台糖參加壘球賽卻遭球打瞎左眼 告公司及隊友求償710萬

球員在比賽或練習時受傷,時有所聞。示意照,圖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球員在比賽或練習時受傷,時有所聞。示意照,圖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21/10/16 09:4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姓男子代表台糖公司參加壘球賽,卻在練習傳接球時,被壘球擊中左眼,導致左眼失明,李男遂提告向台糖公司、郭姓壘球隊友及蕭姓教練求償近71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求償無理,駁回請求,可上訴。

李男主張,他和郭、蕭等3人均為台糖員工,3人代表台糖參加2017年總統盃慢速壘球國營事業組比賽,卻在練習傳接球時,被郭男丟出的壘球打中左眼,導致左眼失明,勞動力因而減損47%,台糖、郭男及擔任球隊教練的蕭男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台糖主張,該比賽是球員自願報名參加,非該公司指派,不得視為職業災害,李男傷後在公司職務未變,領一樣薪水,沒有勞動力減損的損害,且李男已領取相關保險理賠金238萬多元,台糖無須負賠償責任。

蕭、郭2人主張,李男被球擊中後,2人及其他隊員均立即趨前關心,並請李下場冰敷,詢問是否需要送醫,然李男表示休息冰敷即可,於休息約20分鐘後,李男主動表示仍可上場比賽。

屏東地院認為,該比賽採自願參加,享台糖公假及食宿補貼,非該公司指派,且球賽中或賽前練習時出現受傷風險乃為參賽者所熟知,李男傷害並非是郭男故意或魯莽行為所致,故主張郭、蕭2人違反練習規則及保護義務,難認有據,應駁回李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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