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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鳳稱馬英九收2億政治獻金 改判賠60萬並登報道歉確定

更一審認陳敏鳳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馬英九名譽權,逆轉改判賠60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資料照)

更一審認陳敏鳳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馬英九名譽權,逆轉改判賠60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資料照)

2021/10/15 11: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名嘴陳敏鳳6年前在《美麗島電子報》撰文指前總統馬英九幕僚收受企業大亨2億元政治獻金,馬英九認為名譽受損求償1千萬元,一、二審均判陳敏鳳勝訴免賠,但更一審認陳敏鳳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馬英九名譽權,逆轉改判賠60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馬英九主張,陳敏鳳於2015年1月15日公開撰寫標題為「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抓到了?!」報導,虛構「根據知情人士透露,段宜康所指的這場聚會,是在2007年舉行,一共是12個人參加,共同湊了2億元,交給了跟隨馬英九總統非常長期的幕僚...」等內容。

馬英九認為,陳敏鳳無法證明也未合理查證,便報導影射他收2億鉅款,試圖圖利電子業者,導致個人社會評價、名譽均受到嚴重貶損,向陳敏鳳求償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

陳民鳳解釋,事件早經段宜康、劉文雄在電視上傳述,自己身為媒體記者,撰寫文章前曾向劉文雄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況且,馬英九身為總統,是否不當募款屬於公共議題,否認侵害名譽權。

台北地院一審與高等法院二審均判馬英九敗訴。但高院更一審指出,段宜康、劉文雄在節目上所述,均不包含陳敏鳳文章所寫認捐金額、分配等細節,且陳未提出其他查證來源,便影射馬企圖圖利電子業者。

更一審審酌,陳敏鳳的文章導致馬英九品德、操守、廉潔受到公眾質疑,認陳侵害馬的名譽權,考量陳身為資深媒體工作者,及馬英九身分地位等,判陳須賠償馬60萬元並登報道歉1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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