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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無路逃開2槍自轟腦墜樓 送醫撿回一命判刑10月

新北警方荷槍衝上樓逮人,事後將吳男送醫。(資料照)

新北警方荷槍衝上樓逮人,事後將吳男送醫。(資料照)

2021/10/14 14:1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6月,吳姓通緝犯因行跡可疑遇警盤查,他隨後逃往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上某公寓頂樓,並持槍向水塔方向擊發一槍,見員警仍未退去,竟持槍朝自己腦部連開2槍自戕後,墜落至2樓窗台遮雨棚上,經送醫醫治後,撿回一命;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處吳男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去年6月13日下午6時許,員警巡邏至力行路二段,發覺吳男及其友人行跡可疑,上前盤查。

檢方調查,吳男因通緝中且持有違禁物,隨即狂奔跑上某公寓頂樓,並持槍朝向水塔方向擊發一槍,見員警仍未退去,竟持槍朝自己腦部連開2槍自戕後,墜落至2樓窗台遮雨棚上,送醫後撿回一命。

檢方認為,吳男所持非制式手槍,經鑑定不具殺傷力,因此依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的子彈罪嫌、妨害公務罪嫌起訴,另外由於吳男還持有6包海洛因及5包安非他命,遂依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他在檢方偵辦時認罪。

此外,吳男被控對員警開槍,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但檢方認為,吳男是朝水塔方向射擊,不是朝員警方向射擊,況他射擊該發子彈後,隨即開槍自戕,可見他無殺人之意。

法院審理時,吳男認罪,合議庭認為,吳男在2019年才因案假釋出獄又再犯,顯見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依法加重其刑。

合議庭並認為,吳男非法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具有殺傷力的子彈,且為躲避警方追捕,竟開槍射擊,藐視公權力,危害警察執法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此依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判刑5月,併科2萬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判刑3月、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4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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