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行政庭擬改高行地方庭 審級不變並設計遠距開庭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不服交通裁決罰單或被行政機關處以金額較低的裁罰,依照現制可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但司法院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形塑堅實的第一審,擬把這些簡易案件全部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在內新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級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但因全國僅三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而言恐引發舟車勞頓的出庭結果,故草案也設計「遠距視訊」開庭,減少不必要的移動。
司法院8日在法官學院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向各界說明司法院初步研議完成的「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以及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保障民眾應訴便利性、漸進逐步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等修正重點,並聽取各界意見。
司法院指出,本次公聽會提出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的調整,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現在的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事件。
司法院解釋,在訴訟法上,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即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修法後仍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連同相關組織法的配套修正,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養成及專業將更完整健全,更能夠活化法官配置,使具公法專業的法官儘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營造更有利於提升裁判品質的環境,以提供民眾專業、即時、有效的權利救濟。
全國只有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縣市設有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民眾應訴便利性的保障,也是需要審慎面對的重要配套。司法院認為,隨著交通環境顯著改善、科技設備日益普及,當事人與法院間的空間距離,並不等於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的距離,例如:起訴狀及訴訟文書已經可以用科技設備傳送,開庭也可以用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尤其在疫情期間,常態性的遠距審理已經累積相當的實務運作基礎。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因行政法院組織結構的調整,可能影響原本可以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近起訴、應訴的簡易、交通等事件,未來將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為兼顧民眾起訴、應訴的便利性,草案另增訂相關條文,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的簡易、交通等事件,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進行,不再硬性採實體到庭應訊。
此外,本次修正採行漸進逐步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上訴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且律師強制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行政法院為終局裁判時,原則上應併予酌定。
草案亦增訂許多具有開創性的規定,包括採行便利原住民或部落接近使用行政法院、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裁判見解的機制、增訂專業委員參與制度、防杜濫訴等,期能為我國行政訴訟體制建立長久穩固的現代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