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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上山嗆不給錢「輪姦再賣到酒店」 男恐嚇取財判刑1年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09/30 11:1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7年間,張姓男子夥同多名男子假借理由,向劉姓男子及其女友周女恐嚇取財,除了把2人押往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山,還出言恫嚇:「如果不給錢,就當場輪姦周女,再把她賣到酒店賣淫」,嚇得劉男下跪求饒,勒索18萬元得手,劉男還被迫簽下借據及本票,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恐嚇取財罪,判處張男1年徒刑。

其他4名同夥分別觸犯恐嚇取財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判處3個月至8個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7年間,當時25歲的張男夥同多名男子,假借周女有意聯合一名翁姓女子向他追討10萬元款項為由,在新北市樹林區當街攔截劉男及周女,並開車將2人押往樹林大同山。

檢警調查,眾人抵達後,張男先是出言恫嚇:「如果不給錢,就當場輪姦周女,再把她賣到酒店賣淫」,隨即開口勒索40萬元,並以周女為人質,指派同夥跟監劉男下山到超商提領18萬元得手,並逼迫劉男簽下40萬元借據及3張合計40萬元的本票。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是劉男曾向他借款40萬,當天只是「巧遇」還錢而已,沒有脅迫、押人,亦未出言恫嚇。

由於被害者指證歷歷,劉男更說:「張男出言威脅要把他女友送到酒店,送去酒店前,要拉到草叢先強姦試車」,他害怕不已下跪求饒:「求求你放過我們」,並被迫交付款項及簽下本票、借據,加上監視器等證據,法官因此判定他恐嚇取財,漠視法紀存在,所為應嚴予非難,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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