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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勸阻喧嘩民眾 竟被打到視神經萎縮、看不到光

高院認定史男判刑3年8月合理。(資料照)

高院認定史男判刑3年8月合理。(資料照)

2021/09/24 18: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王姓男子2019年某日凌晨睡覺時,被一旁公園喧譁的民眾吵醒,他好心下樓勸對方小聲一點,未料竟其中一名史姓男子被打到眼眶骨折、視神經病變、失去光覺。高等法院認為新北地院依重傷害罪判史男3年8月徒刑無誤,日前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2019年2月20日凌晨4時35分,正在熟睡的王男被外頭的噪音吵醒,他探頭查看,發現一群人在旁邊公園的涼亭飲酒唱歌,影響住戶安寧,因此決定親自出去相勸。

「小聲一點!」王男上前勸阻,沒想到引發酒意正濃的史男不滿,雙方爆發衝突與推擠,史男盛怒之下,朝王男的眼睛連續出拳痛毆,把他的眼睛打到眼眶骨折、視肌撕裂傷、瘀青、永久性神經萎縮病變、勢力呈現無光覺的重傷害。

高院指出,史男與王男先前並不相識,亦無任何仇怨,但史男僅因在該公園內涼亭與友人飲酒唱歌而發出吵雜聲,被王春棠出言制止,雙方發生口角與衝突後,就出手毆打王男眼部致視神經萎縮、失去光覺,確犯重傷害罪。

王男強調:「他(史男)就是要打我眼睛!」高院認為,史男當時飲酒,主觀上受到酒精影響,可否與一般正常情況下相同,能完全控制下手攻擊力道,並清楚預見朝王男眼部攻擊,所可能造成的重傷害結果,值得懷疑。

不過,高院表示,史男飲酒後一時氣憤,基於傷害犯意而攻擊王男眼部,導致重傷害,確屬事實。

高院考量史男對王男身體法益造成重大侵害,顯見惡性不輕,又復衡史男的犯罪手段、情節、本身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案發後大致坦承犯行,並和王男達成和解,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原審量刑3年8月合理,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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