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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開車闖平交道 害老婆吊照吞下7.45萬元罰單

劉男開車闖越平交道,害愛妻被吊照開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劉男開車闖越平交道,害愛妻被吊照開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1/09/18 22: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姓男子今年三月間開著老婆的車外出,途經桃園一處平交道的黃線網狀區時警鈴響起,但他仍持續往前開,全程被拍下來,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依照車號逕行舉發闖越平交道,開罰車主劉妻7萬4500元,並吊扣其駕照一年。劉男不服,強調車是他開的,並非老婆,興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案受裁罰的是劉妻,劉男無權提告,判其敗訴,全案確定。

今年三月間,劉男開著老婆的車外出,在桃園一處平交道前停等,待列車通過後,他遂跟著前面車輛而行,未料下一班列車緊接來到,警鈴大作,警告號誌開始閃光,但此時他的車子已再黃線網狀區內,進退兩難,只好跟著前面車子而行。

警察全程錄影,認定當時已有警告標示,依法必須停下來,繼續前駕駛就是違規闖越平交道,因此依據錄影畫面上的車號,逕行取締,開罰車主、也就是劉男的老婆7萬4500元,並吊扣駕照一年,命其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劉男不滿,興訟強調車是他開的,不是老婆,警方取締應取締行為人、非所有人,且當時已進入黃色網狀區,鐵軌就在前方,恐有危及生命的疑慮,才決定快速通過平交道。他主張,在事實及法律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依照「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不予處罰,法官應撤銷罰單與相關處分。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回應,本案查無劉妻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的相關文件,前來辦理申請歸責的紀錄,故無法確認車子是劉男所開,原處分以劉妻為裁罰對象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劉男以自己名義為原告,全然未敘及老婆有何不服而提起本件訴訟的相關情事,其訴訟身分顯然不適格,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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