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著男友跟網友見面 國一女被打成豬頭遭玷汙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019年間,桃園一名國一女學生,因為好奇緣故,背著男友凌晨從家裡跑出去,和18歲的張姓男網友見面,未料張男酒後竟想硬上,見女學生不從,竟把她打成豬頭後性侵。高等法院認為張男觸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可上訴。
女學生有一名固定交往的男友,2019年間,她透過臉書結識張男,雙方相談甚歡,相約碰面。張男騎車載她返回租屋處,飲酒作樂,沒想到張男三杯黃湯下肚,竟然對年僅12歲的女學生意圖不軌。
張男強行褪去女學生衣物,聽到女學生則嚴詞堅拒,大叫不要,他竟然朝她揮拳,把她打成豬頭,逼迫她驚恐就範,令人髮指。完事後,女學生面部腫脹,獨自離開,傳訊跟朋友求救,此時,張男還傳訊要她不要跟他人說這件事情。
女學生返家後,直衝胞兄房間哭訴,胞兄深夜驚醒,趕緊帶她出門報警,走到一半擔心有危險,躲到便利商店求救,警察這才趕來便利商店救她。
高院考量女學生已有固定男友,與被告張男並未深交,深夜共處一室,若是兩情相悅的合意性交,事後女學生何必深夜向哥哥與友人求救。
高院指出,張男在性侵女學生的過程中出拳相向,把她打成豬頭,恫嚇「妳給我老實一點,不要給我動」,已造成女學生恐懼,又不顧女學生拒絕,強行性交,甚至在面對胞兄時,一度難以啟齒,受創甚深。
高院表示,張男明知與女學生並無男女情感存在,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女學生的心理人格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她對朋友間無戒心的善良心態而強制性交,所造成的性侵陰影恐終身難以抹滅,至今未達成和解。
但高院審酌張男曾至兒童心智科求診,案發前又因為酒精催化、年輕氣盛、克制力較低,以至於一時思慮未周,鑄成大錯,評議後判刑7年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