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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涉賣帳戶曾認罪 罕見獲判無罪定讞

賴姓軍人涉賣帳戶雖曾自白,被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定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賴姓軍人涉賣帳戶雖曾自白,被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定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1/09/10 07:1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賴姓現役軍人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涉嫌販售銀行、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被檢方依詐欺罪起訴後,並一度在法庭認罪,但屏東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均認為他急需用錢,始交付存摺、提款卡,又查無報酬證據,判決無罪定讞,頗為罕見。

檢方指出,賴姓被告於2020年4月15日前,以便利超商郵寄方式,將其所有玉山銀行和郵局的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並告知密碼,對方則用此帳戶,詐騙網購黃姓女子19萬,賴因而涉嫌詐欺罪。

今年5月13,屏東地院開庭,賴曾一度認罪,後來改口辯稱,當時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急需清償,於是用LINE與自稱「陳專員」之人聯繫,要求借貸30萬元,對方表示須提供銀行存、提款卡及密碼,也告知不會作為非法使用,他才先後將個人帳戶資料寄給對方,並提供密碼,卻遭對方詐騙,否認犯行。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罪證,屏檢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審判決。

一、二審法官指出,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經媒體廣泛報導,政府機關亦再三宣導,切勿任意交付個人金融帳戶等資料予第3人;然現今詐欺集團透過各種媒體刊載各式借款、保證貸款,或應徵工作等不實廣告,假稱必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致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資料,再持以實施上述詐欺犯罪使用者,亦時有所見。

此案無從證明賴因交付帳戶資料,從中獲有任何報酬,認定其確因一時需款孔急、亟欲借款,始受集團訛詐交付個人帳戶資料,不能以其事後猶未及時報警處理,仍難率爾推認有幫助詐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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