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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張淑晶對簿公堂 胞兄法庭上一段話被判賠1.1萬確定

張淑晶不滿胞兄在庭內的話,提告求償;原簡易庭判決敗訴,但地院認定胞兄確實侵害名譽,改判賠1.1萬元確定。(資料照)

張淑晶不滿胞兄在庭內的話,提告求償;原簡易庭判決敗訴,但地院認定胞兄確實侵害名譽,改判賠1.1萬元確定。(資料照)

2021/09/09 10:2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淑晶不滿哥哥在庭內提到「這台灣沒有張淑晶也很和樂」等語,已侵害她的名譽,提告求償。簡易庭一審原認張淑晶的名譽權、人格權並未遭受侵害,判決敗訴;但台北地院二審改認哥哥明顯藉詞貶抑張淑晶,加上另案承審法官等第三人當下也在場並已聽聞,確實損及名譽,改判賠1萬1000元確定。

張淑晶主張,高等法院去年3月13日就另案開庭時,哥哥刻意表示:「這世界沒有張淑晶都很和樂,台灣沒張淑晶也很和樂」,已損害她的名譽,導致自尊心受創、精神痛苦,求償11萬元。但哥哥解釋,自己主觀上並未侮辱、詛咒張淑晶,當下也沒有民眾在法庭內旁聽,自然沒有誹謗或妨害名譽之虞,不須賠償。

簡易庭認為,哥哥的措辭雖較為誇張,但難認故意侵害張淑晶的名譽或人格權,也不至於影響社會對張淑晶的評價,判張淑晶敗訴。張淑晶不服簡易庭判決結果,上訴北院。

北院合議庭認為,哥哥所言的確指摘張淑晶是造成一切不和樂的根源,且不僅止於家庭內糾紛,還擴大到「台灣」,依一般社會通念,容易使聽聞者對張淑晶產生嫌惡的感覺,足以貶損張淑晶在社會上的評價。

合議庭並指,哥哥雖在開庭剛結束提及「這台灣沒有張淑晶也很和樂」,但當場不僅2人的母親在場,庭內還有法官、書記官等人均已聽聞,並非毫無第三人知悉,確實侵害張淑晶的名譽,但審酌聽聞者有限,張淑晶所受名譽損害與痛苦程度不高,判賠1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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