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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自訴許宗力、呂太郎3人誣告 高院駁回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自訴控告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政風處長沈明倫3人涉誣告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院更一審裁定駁回;他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自訴控告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政風處長沈明倫3人涉誣告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院更一審裁定駁回;他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21/09/08 17:5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自訴,控告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政風處長沈明倫3人涉誣告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院去年9月裁定駁回,石木欽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審理,北院更一審調查認定司法院的行政調查「有所本」,並無不法,再次裁定駁回;石不滿又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石木欽自訴指出,許宗力、呂太郎、沈明倫3人刻意製造他與涉訟友人翁茂鍾頻繁見面假象,意圖使他受懲戒處分,在調查報告動手腳,送交司法院人審會,使人審會決議將他移送監察院,許等3人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誣告罪。

台北地院認定,許宗力等3人製作及核定調查報告並無誣告惡意,也未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是否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並非許宗力3人可以支配,是由司法院人審會決議後移送,因許宗力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去年9月駁回石的自訴。

石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北院未開庭訊問就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未進行必要調查,也未給石及其律師說明和補正機會,原裁定不合法,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庭今年2月曾傳石與律師到庭說明與補正,更審庭認為,此行政調查是因司法院接獲「最高檢察署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石木欽擔任司法官及首長期間,涉有多項失當行為」的公函與卷證後,認為函文內容具體且特定,有調查必要,報請司法院長許宗力核定,交由政風處進行調查,政風處即約詢石木欽陳述意見,並稽核比對卷證後,認為石涉違反法官守則、法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才提出本案調查報告,並無不法或失當而仍故意捏造虛偽事實誣告,或刻意不實登載文書,顯無犯罪嫌疑存在,認定依自訴證據,許宗力3人的犯罪嫌疑不足,因此裁定駁回自訴。石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此案行政調查報告,並未故意隱匿、刪除有利於石木欽證據的情形,如石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獲利部份,該報告時序表揭示製作的來源,包括翁茂鍾的筆記本、「石○○、吳○○女股票購買紀錄」及石的訪談內容。此外,在石和翁茂鍾通聯及接觸內容部份,亦載明依據台北地檢署調閱的通聯紀錄及翁與石的供述,而且翁在2019年7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屢屢供稱之所以和石見面,是向石請教法律意見,調查報告參酌石在翁相關司法案件審理之際聯繫,將引發司法不公的質疑, 侵蝕司法公正形象,因此記載他們有不當接觸的可能,有其依據。

高院認為,許宗力等3人依據其職責、法定程序,對石進行調查,並無故意揑造、虛構事實情形,與石自訴涉犯誣告、告文書等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今裁定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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