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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綜合逮捕術遭「插眼」 海巡隊員告同事過失致重傷

苗栗地檢署偵查,除了楊男單一指訴,查無其他證據足證明蘇男有過失致重傷犯行,不起訴。(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檢署偵查,除了楊男單一指訴,查無其他證據足證明蘇男有過失致重傷犯行,不起訴。(記者彭健禮攝)

2021/09/03 19:15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海巡署隊員楊姓、蘇姓男子同組練習綜合逮捕術,2人在操作分解動作時,楊男右眼被蘇男手指插傷;楊男告蘇男涉嫌過失致重傷罪。苗栗地檢署偵查,除了楊男單一指訴,查無其他證據足證明蘇男有過失致重傷犯行,不起訴。

檢方調查,楊男與蘇男為海巡署岸巡安檢所同事。2人去年2月9日下午與其他隊員一同參與新式綜合逮捕術訓練課程,2人分為同組。

訓練方式為一邊觀看「綜合體技訓練手冊示範影片」,一邊演練,由蘇男擔任逮捕者,楊男擔任被逮捕者,結果在訓練過程中,楊男右眼被蘇男手指戳傷。

楊男指控,當時,蘇男的左手先貼近他的右臉頰,再觀看影片,以準備進行分解動作訓練,但蘇男突然動作,左手手指插到他的右眼,造成他受有右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的傷害。

蘇男坦承於當時與楊男同組實施綜合逮捕術續練,及於分解動作期間,左手手指插傷楊男右眼,但他反駁,當時他與楊男正在關看教學影片,他的左手雖有先貼近楊男的右臉頰,但他當時是動作靜止的,是楊男轉頭剛好碰上他的左手指。

檢察官傳喚當時在場人員。安檢所副所長稱,他當時在2人旁邊,他叫2人暫停,他去看一下影片確認動作,他在看影片時就發生此事,沒有看到怎麼發生的。其他一同訓練的隊員也都說,當時都在看電腦螢幕,也沒有看到。

另外,檢察官向海巡署調閱安檢所內的監視器,獲回函指該處錄影系統採循環錄影方式,當日錄影資料已無法回溯。檢察官調查,此案除楊男單一指訴外,查無其他證據足證明蘇男有犯過失致重傷的犯行,應認蘇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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