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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經路檢點未停被重罰18萬 法官一看密錄器判撤銷

新住民騎車經路檢點被攔未停,被警重罰18萬法官判決撤銷。(記者黃良傑攝)

新住民騎車經路檢點被攔未停,被警重罰18萬法官判決撤銷。(記者黃良傑攝)

2021/08/22 16:23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越南籍新住民阮姓女子去年8月間騎機車經中博高架橋路檢點時,未依警方指示停車遭警追了10分鐘才攔下,依拒檢開罰18萬元,阮女事後喊冤指未見警有指示停車,又因不識字才沒有當場表示意見,她向高雄地院訴請撤銷罰單,法官檢視員警執勤密錄影像,發現當時未設「執行酒測勤務」或「停車酒測」等告示牌,判阮女勝訴、撤銷原罰單,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市警方於去年8月29日凌晨規劃執行街頭防暴勤務,在中博高架橋北側設置攔檢點,臨檢經過的汽機車輛,新住民阮女當時剛好騎機車經過,警方指她被攔未依規定停車受檢,員警自後騎警用機車追上攔停,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祭出18萬元罰單,且吊照3年內不得考照,還要接受道安講習教育。

阮女提告請求平反撤單,她喊冤稱因看不懂中文,員警也沒以手勢或指揮棒令她停車受檢,印象中也未見任何告示停車受檢標示,否認故意闖越攔檢點逃逸;警方強調路檢當天現場有5輛巡邏車、2輛警用機車,共有8名員警執勤,還放置三角錐、攔檢告示牌等,一般人可輕易辨識,不識字不應成為逃避路檢或拒檢的理由。

法官依警方取締酒駕程序規定,執行酒測勤務現場需設告示牌,檢視現場執勤照片發現,當時雖設有三角錐,路邊也停有多輛警車,但未見設置「執行酒測勤務」等告示牌,對於阮女喊冤認定警方事證不足,判決撤銷18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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