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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緩刑不用關 法官一招重懲「吸金蟑螂」

台南地院依刑法75-1條撤銷孫男緩刑,強調不管在緩刑前、後的故意犯罪,法官都有裁量權可以決定要不要撤銷。(資料照)

台南地院依刑法75-1條撤銷孫男緩刑,強調不管在緩刑前、後的故意犯罪,法官都有裁量權可以決定要不要撤銷。(資料照)

2021/08/13 05:5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孫姓男子協助吸金集團吸金高達6千萬,去年結束「前案」官司判緩刑5年,以為逃過牢獄劫,豈料「後案」官司到今年4月結束,判1年6個月徒刑,法官依刑法遭撤銷前案緩刑。他抗告,認為前、後案犯罪時間重疊,他判緩刑後沒有故意犯罪,「後案」是在緩刑前的犯罪,批評撤銷緩刑的刑法75-1是惡法,不過法官告訴他,該法規定,不管在緩刑前、後的故意犯罪,法官都有裁量權可以決定要不要撤銷。

孫男在2013年到2016年,協助吸金集團向被害者誆稱有穩定獲利的外匯操盤,每個月可以穩定獲利2%到14%,該集團的犯罪手法其實就是以投資包裝的老鼠會,頂層犯罪者向被害者收錢後、拿出被害者一部分的資金,當作利息取信對方,藉此騙取更多金流,讓很多人血本無歸。

孫男在吸金集團裡屬於「二把手」的角色,當時獲利約300多萬,雖然犯罪時間重疊且都是同案,主謀因為用了不同的方式吸金,被視為不同的吸金集團,而前、後案的分水嶺,就是孫男在2個吸金集團裡的犯罪行為態樣。

在前案中,不是銀行機關的吸金集團,因孫男與共犯非法執行銀行收受存款業務,高雄地院去年8月判處1年10個月徒刑、緩刑5年;而在後案比較複雜,孫男一邊投資吸金集團,同時又招攬更多受害者掏錢投資,台南地院一審原本也判他緩刑,但孫男不滿上訴,結果改判了1年6個月,整個案子到今年4月最高法院被駁回才確定。

只是,孫男在前案已經被判了緩刑,依刑法75-1的規定,如果在緩刑前故意犯罪,法官也是可以撤銷緩刑,這讓孫男認為是惡法,因為他自認已經付出代價,指責法官沒有考量比例原則,還認為法官此舉危害到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可能有違憲的疑慮。

不過法官認為,刑法75-1規定了法官「得」撤銷緩刑的條件,「得」在法律上的用語是「可以」,換個說法,緩刑能不能撤銷,法律上給了法官裁量的空間,反觀孫男在前案被調查後,仍然實施犯罪,這顯然是故意犯罪,所以法官認為撤銷沒問題,這也讓孫男4、5年來的官司都白打,未來將要面對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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