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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幫工程司索賄15次得手61萬 判刑1年10月撤職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林姓前幫工程司在職時索賄15次共得手61萬8100元,被判刑1年10月,並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記者吳政峰攝)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林姓前幫工程司在職時索賄15次共得手61萬8100元,被判刑1年10月,並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記者吳政峰攝)

2021/08/12 14: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林姓前幫工程司在職時,違反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被判刑2年、緩刑5年,而後又被查出他向施工廠商索賄,要求廠商交付每期估驗計價金額的5%,15次共得手61萬8100元,觸犯貪污罪,再被判刑1年10月,無法緩刑。懲戒法院收案後,認其嚴重傷害政府廉能形象,日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判決指出,林員負責轄區內工程的履約管理、計畫書審核、材料進廠查驗、品質及工地稽查等,對廠商有實質的督導權,但他未落實稽核,反利用權勢期約索賄,與廠商約定要求交付每期估驗計價金額的5%,做為林員材料審查、估驗請款等職務上行為的對價關係。

廉政署調查後,認為林員之前也曾因收賄護航廠商而被判刑,情資可信,便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約談林員到案後,他認2011年到2012年間,前後收賄共15次,累計61萬8100元,願意繳回犯罪所得。

他前案被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原本免關,但因本案再度爆發,新北地院認為不可輕縱,判他1年1月徒刑,未給予緩刑。而交通部再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雖然林員收賄15次,但全案繫屬懲戒法院時,其中2次已超過懲戒權時效,只能免議。另外13次還在時效內,累計收賄金額為54萬2100元。

懲戒法院表示,林員擔任一工處幫工程司,負責相關公共工程的履約管理等工作,卻於執行職務時不知廉潔自持,2014年間觸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被處有期徒刑2年,禠奪公權2年,緩刑5年,竟又另遭查獲有本件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犯行,所為嚴重破壞政府廉能紀律形象,惟考量其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合議庭評議後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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