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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鐵馬拒認罪損失更慘 罰金3萬元還要付律師費

林男竊取腳踏車,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林男竊取腳踏車,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1/08/12 07: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林姓男子涉嫌竊取鄰居腳踏車,被地院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但他自認清白堅持上訴,並請律師打官司,結果被高雄高分院判決駁回定讞,還要負擔一筆可觀的律師費,損失更慘。

法界人士表示,竊盜、妨害名譽等輕微案件,被告坦承犯行,或與被害人和解,檢方審酌案情若不嚴重,大都會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或予以緩起訴處分結案,不用進法院審理,也不必另外花錢請律師,同時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5日晚上8點50分,林男在屏東市民學路大樓前停車場,涉嫌竊取梁姓女子所有腳踏車,後來梁女發現腳踏車遺失,向警方報案,屏東分局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他涉案送辦,但未尋獲腳踏車。

林男不否認畫面牽車的男子是他,但他辯稱,不清楚有無騎到別人的車,並強調有把車牽回去,否認犯行。

屏東地院開庭審理後,不採信林男說詞,依竊盜罪判處拘30天,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

林男自認清白,決定上訴高雄高分院討公道,並委請律師幫忙答辯,二審合議庭開庭勘驗光碟,及清查相關證據,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上訴而確定。

法界人士並指出,竊盜等案件,若情節輕微,院方審理期間,被告坦承犯行,或取得被害人諒解,原則上都會從輕量刑,如處拘役或6月以下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甚至宣告緩刑,根本不用請律師花3至5萬元冤枉錢,除非有把握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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