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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提告討加班費 北檢敗訴確定要發加班費還要補休

台北地檢署(圖為北檢法警室)廖姓法警提告要求給付加班費與值勤費;北高行審結,判北檢應作成處分核給廖員加班費1314元並給予補休4小時。(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圖為北檢法警室)廖姓法警提告要求給付加班費與值勤費;北高行審結,判北檢應作成處分核給廖員加班費1314元並給予補休4小時。(資料照)

2021/08/11 16:5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廖姓法警認為加班費只計入「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導致少領加班費,提告要求北檢給付6小時加班費與執勤費共1314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判北檢應作成處分核給廖員加班費1314元並給予補休4小時;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2019年6月27日,廖員請北檢就同年月6月12日下午5時30分至隔日上午8時30分、共15小時執勤時間,核給6小時加班費1314元及9小時加班費630元,總計1944元。由於北檢超過2個月時間未決定准駁,廖員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但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廖員主張,當時經北檢長官指派,他在上班時間外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等本職業務,北檢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但北檢僅認「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屬加班,其餘在機關內接受隨時指派、處理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均不算,核給每小時70元值勤費。

北檢解釋,只有值庭期間得算加班時數,未滿1小時也不得計入,廖員總計加班3小時,其餘12小時僅能核給值勤費。

北高行依照法警執勤實施原則認定,廖員15小時值勤時間,其中6小時得請領加班費共1314元,另9小時應核給補休4小時,判決北檢應重新作成處分核給加班費、補休,至於廖員要求給付超勤補償的利息則無裡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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