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2度未打方向燈挨罰 興訟稱遇「檢舉魔人」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駕駛由於未打方向燈挨罰2400元,但他興訟稱遇到檢舉魔人,否則在不會在沒有車情況下,「像被制約的笨蛋般打方向燈給鬼看」。台北地院認定駕駛確實違規,但考量他在1分鐘內2度未打方向燈,且空間上相距未達6公里,應屬單一違規行為,判決撤銷第2張罰單,只要繳第一張12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26日上午8時53分至54分,駕駛從新北新店區中安大橋下匝道口時,遭後車拍下2度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據畫面認定違規事實明確,開立2張各1200元的罰單。
駕駛不服,透過行政訴訟強調自己遇到檢舉魔人,且沒有人能夠憑藉1、2分鐘內擷取的3張照片,回想以往發生的事實細節並提出說明;駕駛並反指後車為取得較為清晰畫面,於短短3、5秒內逼近100公尺,這種違法加速至80公里所獲檢舉資料,不應成為處罰依據,反而應該裁罰檢舉魔人。
駕駛還強調,方向燈是打給人看,法律當然也不會要求駕駛人打方向燈給鬼看,且他駕車向來謹慎注意周遭,數十年來不曾有肇事紀錄,加上該道路是他上下班必經之路,在他掌握附近根本沒有其它車輛時,不會像被制約的笨蛋般打方向燈給鬼看。
裁決所否認畫面經剪接,違規駕駛也不能因後車不法免除自己守法義務,且依據現行法規,一旦變換車道都要打方向燈,並要在上路前檢查方向燈是否正常,以免車禍發生,因此裁罰無誤。
北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文規定車輛遇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時,均應打方向燈或由駕駛伸出手提醒,而本案駕駛卻未打方向,應受罰;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相隔6分鐘或行駛 1 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考量駕駛是在1分鐘內2度變換車道,且空間上相距未達6公里,撤銷第2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