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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借通緝友人遇警亂竄 衰收25張罰單提行政訴訟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原處分不適法,裴女訴請有理,撤銷原處分,判裴女免罰。(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原處分不適法,裴女訴請有理,撤銷原處分,判裴女免罰。(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1/08/09 21:34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裴姓女子去年將機車借給林姓友人,結果林騎經北屯區時因違規遭攔查,林唯恐通緝身分曝光亂竄,沿途包括闖紅燈等多項違規遭警方告發25張罰單,事後林入監服刑,害裴女衰收這些罰單,開罰5萬500元,裴女為此申請轉責未果,因而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成功獲判免罰。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裴女未能檢附林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照等資料,原因是林已經入監,非不願配合提供,但已提供駕駛人身分證字號、手機通訊軟體局部對話擷圖,證明實際違規非她本人,客觀上已能明確轉歸責對象,認為裴女已做了必要、誠摯的協力,認為原處分不適法,裴女訴請有理,撤銷原處分,判裴女免罰。

判決指出,去年7月12日,裴女名下機車行經北屯區時,因為警方攔查不停,加上闖紅燈、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25項違規行為,警方告發後函請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依規定開出900元至1萬0900元不等金額的25張罰單,總計開罰5萬500元。

裴女收到罰單後,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轉責,表示當時騎機車的是林姓友人,並提供林姓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與通訊軟體截圖等證據,希望開罰當時騎機車的林姓友人,不過當時裁決處認為,裴女提供的資訊,不足以證實雙方身分,要求裴女提供林的身分證、駕照影本。

裴女則以林姓友人已入監服刑,無法提供相關的身分證、駕照影片,因裁決處堅持開罰,裴女為此向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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