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拒不出庭就沒事?法官改判女董元配勝訴獲賠15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貿易公司范姓女董事長忙於事業,無意間卻發現服務公職的丈夫鄭男和女同事蕭女搞外遇,還多次進出汽車旅館,及親密用餐,提告索賠,一審范女敗訴,但高等法院依據證人證詞等事證,認定蕭女介入范女婚姻,逆轉改判蕭女應賠償15萬元。
范女主張,和丈夫鄭男結婚10多年,育有一子,原本一家人相處融洽,2015年底,丈夫卻突然提出離婚要求,她高度懷疑丈夫有外遇,但為了家庭健全,她極力挽回這段婚姻,另指派陳姓員工跟蹤丈夫。
不久,陳男向范女回報,鄭男4次和一名女子進出一家汽車旅館,並互相依偎親密用餐、餵食,范女找來一名女友人協助探聽此女人身份,發現就是鄭男的女同事蕭女,因此狀告丈夫和蕭女,必須連帶賠償30萬元。
一審時,鄭男和蕭女都辯稱,從陳男的蒐證影片和照片,都看不清楚進入汽車旅館的男子和女子的面貌,此外,只能證明鄭男和友人用餐愉快,無法證明和他用餐的人是蕭女,且范女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應該已逾求償時效才對。法官認為,無法確認鄭男和蕭女一同進入汽車旅館有曖昧相關事證,判范女敗訴。
全案上訴後,高院為詳細查明案情,5度寄發傳票通知蕭女出庭,但蕭女均具狀表示因工作繁忙均請假不出庭,合議庭認定開庭的傳票均已合法送達,蕭女有出庭接受訊問的義務,因為蕭女放棄答辯,故合議庭決定依職權展開調查。
合議庭傳喚跟蹤鄭男的陳男出庭,陳證稱,被老闆范女指示而多次跟蹤鄭男,確實看到鄭男和一名女子進去汽車旅館,後來2人外出用餐,很清楚看到女子的臉,後來才知道該女子就是蕭女,他因自己開車且必須同時錄影,很不容易,因此只有第一次跟蹤時有錄影、拍照。
高院合議庭採信陳男證詞,認定蕭女和鄭男一同到汽車旅館休憩、又在餐廰相擁、餵食,已逾越一般男女的分際,侵害范女的配偶權,2人都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各應分擔15萬元賠償。
不過,合議庭考量事發後鄭男曾向范女認錯,承認有外遇,認定范女對鄭男求償部份,已逾2年求償時效,故不得要求賠償,但判蕭女應賠償范女15萬元。此案范女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