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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廁女友視訊拍下體 男竟擷圖傳臉書tag女友媽

苗栗地方法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散布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高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散布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高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2021/08/04 18:2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高姓男子與女友感情生變,不僅毆打女友且加以限制行動,甚要求女友如廁時用手機視訊拍攝下體給他看,豈料,他竟乘機擷圖後,上傳臉書並標記女友及女友母親。苗栗地方法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散布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高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

檢警調查,高男與女友感情生變後,於去年8月7日毆打女友且加以限制女友的行動自由。高男其後於同年8月上旬某日晚間,與正在如廁的女友以視訊通話,高男要求女友將手機鏡頭拍攝下體,女友依他要求時,高男再乘機擷取視訊對話畫面,竊錄女友裸露陰毛的相片1張。

豈料,高男竟於8月12日晚間7時31分許,將擷取女友裸露下體的圖片,上傳至個人臉書,同時標記女友與女友母親,讓女友、女友母親及高男的臉書友人得以觀覽到猥褻圖片,女友發現,報警處理,高男坦承犯行。

法官調查,認高男觸犯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斷,處有期徒刑3個月;又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2個月。應執行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另,高男涉犯傷害、私行拘禁等罪部分,經苗栗地方檢察署偵結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中。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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