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拍賣報廢機車有無「沒收」2字差很大 騎上路被罰5400元
2021/08/04 12:05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客戶騎4000元買的有掛牌的檢方拍賣報廢機車,路上被警方攔下開罰,機車行老闆不服監理站裁罰5400元,指車牌未卸怎知是報廢車而提起行政訴訟,南投地院法官判其敗訴,理由是檢方以廢鐵的價值出售,並開立「拍賣沒收物買受證明書」,而非「拍賣汽、機車證明書」,無「沒收」2字可重新領牌、過戶,有「沒收」須向監理機關查詢可否重新領牌,而該車早已報廢自然不得上路。
南投縣1男子騎了用4000元買的舊機車,在路上被警方攔下,指其報廢車上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開出罰單,男騎士要機車行老闆負責,機車行老闆向監理站申訴仍被裁罰5400元,再提行政訴訟。
機車行老闆表示,他是向高雄地檢署拍定該機車,取得「拍賣沒收物買受證明書」,並被口頭告知可至監理站驗車辦理過戶。機車掛有車牌,也未有報案遺失紀錄,買主不可能知道是報廢車,請求撤銷裁罰。
監理單位則指該車的原車主早在2012年就報廢,6年後因案被查扣拍賣,檢方以廢鐵價值拍賣,買方只能拆卸使用零件,不能騎上路。
南投地院法官經查,該機車報廢時,原車主切結車牌遺失,僅繳回行照,而高雄地檢署拍賣該機車時,除用廢鐵價值出售,且出具的不是「拍賣汽、機車證明書」,而是「拍賣沒收物買受證明書」,前者證明書才可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或過戶,後者則須向監理機構查詢可否重新領牌或過戶。
機車行買下該車多時,早可查詢有無報廢,但未查證就交由他人騎上路,仍有過失之責,因此無法採取對其有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