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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違規擺攤狂被檢舉29次 興訟部分獲撤仍要繳3.8萬元

夏男1年內被檢舉29次違規擺攤,興訟撤罰雖因警方誤認其中18張罰單逾期,獲撤銷超過部分共5400元,但仍要繳交3萬8100元罰鍰。(資料照)

夏男1年內被檢舉29次違規擺攤,興訟撤罰雖因警方誤認其中18張罰單逾期,獲撤銷超過部分共5400元,但仍要繳交3萬8100元罰鍰。(資料照)

2021/08/02 14:3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夏男在新北市新店某騎樓擺攤,1年內卻被檢舉多達29次,共挨罰4萬3500元。夏男不服,興訟主張擺攤地點並非騎樓而是「庇廊」,但未獲台北地院採信,只是警方誤認其中18張罰單逾期,每張分別多開300元,故判決撤銷超過部分共5400元,不過夏男仍須繳交3萬8100元罰鍰,可上訴。

判決指出,從去年5月到今年4月,夏男狂遭檢舉違規擺攤達29次,而被新店警分局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規定,共裁罰4萬3500元。

夏男透過行政訴訟向法官解釋,自己在該處擺攤已經6年,去年5月才突然接獲舉發通知,但他的攤位上方並無樓層覆蓋、僅有遮蔽物,應屬於「住宅用地之庇廊」,並非騎樓,警方錯開罰單。

夏男並強調,設攤地點並未公告禁止設攤,他也有維持人車順暢通行,另經新北市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新店區公所共同會勘,認設攤處為「空地」又座落在私人土地、並非道路,不可用「道交條例」處法,請求撤銷罰單。

新店警分局解釋,騎樓與庇廊都是指「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的空間,其空間及功能並無差異,所以習慣上統稱為騎樓,且現行法規並無「庇廊」一詞,加上該處屬於市府騎樓整平計畫的一部分,供不特定人往來通行已達30年以上,應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夏男確實違規。

北院採信警方說法,認定就算夏男在私人土地擺攤並已取得地主同意,但為了兼顧公益,私人財產利益必須有所犧牲,故警方裁罰無誤,只是根據「道交條例」的裁罰基準表,逾期30日內繳納罰鍰才從1200元提高至1500元,但夏男已就其中18張及時到案陳述意見,不算逾期,判決撤銷超過部分共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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