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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泰達幣卻噴辣椒水劫買家188萬 加重強盜罪起訴3人

主嫌辯稱僅觸犯搶奪罪,台中地檢署不採信,依加重強盜罪起訴3人。(記者張瑞楨攝)

主嫌辯稱僅觸犯搶奪罪,台中地檢署不採信,依加重強盜罪起訴3人。(記者張瑞楨攝)

2021/07/30 16: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中市男子陳聖霖(32歲)向李姓男子等3人,兜售虛擬貨幣泰達幣,雙方在中市文心路一處大樓交易時,陳男竟涉嫌夥同友人張智凱、王俊能,持辣椒水噴李男等3名買家的臉部,伺機奪走188萬餘元現金,台中地檢署認為3人犯罪工具辣椒水屬於凶器,今天依觸犯3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陳聖霖透過朋友得知,李男等3人想買虛擬貨幣泰達幣,雙方約在今年5月28日於一處大樓的會議室交易,陳男遂夥同好友張智凱(31歲)、王俊能(35歲),企圖用「辣椒水」強盜買虛擬貨幣的現金。

雙方交易之際,李男等3名買家將現金取出,分別為李男的現金134萬3700元,紀姓買家146萬5400元,呂姓買家43萬元(背包內另有11萬元現金),陳男卻說,他要出去接老闆助理,不料,他卻是與張男與王男會合,3人進入會議室,持辣椒水噴李男等3名買家,趁買家臉部與眼睛疼痛之際,強盜李男與呂男現金共177萬3700元,紀男則將自己的現金緊緊抱在懷中,但他的背包還是被搶走,裡面有現金11萬元,共被劫走現金188萬餘元。

3人搭計程車逃離,張男取得16萬元、王男獲得4萬元酬勞,警方很快逮捕3人,陳男坦承夥同張、王兩人噴辣椒水取走現金,但他認為僅構成搶奪罪,而非罪刑比較重的強盜罪,但檢察官認為,刑法第330條的攜帶兇器強盜罪,凶器的定義,是具有危險性,客觀上足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不採信陳男辯詞,依加重強盜罪(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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