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違法兼職」 石明謹6點聲明:請律師團依法上訴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曾在電視擔任球評,去年被檢舉兼職,懲戒法院認定他確實違法兼職,21日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石明謹在臉書發出6點聲明,會請律師團依法提出上訴。
懲戒法院查出,石明謹1997年7月1日起擔任交大警員,2013年2月25日至今在萬華分隊服勤,2011年至2018年間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另外,石明謹2019年1月10日擔任中華足協紀律委員,出席5次會議共受領5400元出席費與交通費。
懲戒法院審理因此認定,石明謹的2項業外收入屬於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規定,前述違法行為,「已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石明謹也承認,法院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全案可上訴。
石明謹6點聲明全文:
1.這個案子懲戒法院只看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書面報告,沒有開庭,沒有當面聽取我的說明,也沒有傳喚任何相關的證人,直接做出判決,我的律師團會依法提出上訴。
2.8年轉播190次,平均一年大概23次多一點,一個月還不到兩次,扣掉世界盃或奧運期間較為密集的轉播,一年其實就十幾二十次,我並沒有領固定薪資,是一場比賽一場比賽領車馬費,雖然我應該小有知名度,但是因為這樣而認定是「經常性」、「持續性」的職務,跟兼賣保險兼跑外送兼賣安麗的很多公務員相比,應該還不算什麼。
3.在中華足協擔任無給職的紀律委員,而且還不是足協的常設組織,兩年半總共開會五次,領了5400元,這樣也算違法兼職,我應該也算是史無前例的可憐血汗兼職了。
4.對於懲戒法院說我「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這點我是不認同的,我對自己有足夠的自信,不管是對於我處理案件的當事人,或是整個政府的信譽,我相信「石明謹」三個字拿出來,都不會污辱到公務員,也不會損害政府信譽,我甚至自認過去二十年我所做的事情,對於公務員形象是正面提升,所以被懲戒,我也不會對過去所做的事感到後悔。
5.有人問這樣會不會影響你接下來的心情,影響你評球、演講、寫文章、辦雜誌,請大家放心,不會的,先不說判決確定之前,都是無罪的,說真的就算判決確定,這也不是什麼罪啦!我會繼續做我該做的事,在台灣能搞體育的,不會這麼容易被干擾。
6.將近十年好像拿了兩百多萬,其實都花光了,我花在足球上面的錢,比我得到的要多很多,我不是在邀功,而是對我自己的評價,至少我覺得我沒有愧對台灣的足壇朋友,拿得並不心虛。
大概就這樣,差不多要募款籌訴訟費了,我看義賣簽名照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