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加蓋水泥物挨罰3萬 女子想翻盤卻算錯天數
陳女在自家土地上增設水泥構造物,被罰3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南報導〕台南一名陳姓女子在住家門前加裝一個水泥構造物,被台南市永康區公所認定影響用路人安全,依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裁處3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恢復原狀。陳女不服,想要提告救濟,沒想到竟算錯天數,比截止期限晚一天才送達起訴狀,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逾期,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陳女在自家土地上設置一個水泥構造物,去年被人檢舉影響往來安全。永康區公所兩度派人會勘,認定該構造物影響用路人安全,依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規定處3萬元,並命限期自行恢復道路原樣。
陳女不服,提起訴願,去年11月2日被南市府駁回。陳女改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但被以提告逾期為由駁回。陳女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仍被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解釋,提起行政訴訟法的撤銷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若逾起訴期間,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合議庭分析,陳女的訴願決定書於去年11月3日送達簽收,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應自訴願決定書送達的翌日、即去年11月4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6日,原應算至今年1月9日屆滿,惟因該日適逢周末,應順延至今年1月11日(星期一)屆至。
但陳女算錯天數,遲至年1月12日才提起行政訴訟,晚了一天,確實超過期限,原裁定駁回陳女告訴並沒有錯誤,合議庭裁定維持,陳女敗訴確定,要繳3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