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警收40萬包庇電玩業 判刑12年撤職仍可領退休金
2021/07/07 12: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市第三警分局一名盧姓員警在職時,2014年被控收受轄區一間電玩業者賄款40萬元,換以不取締違規。最高法院3月間認為原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12年徒刑無誤,全案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但因盧員案發後申請退休成功,懲戒對他並無實際懲罰效果,仍可領退休金。
判決指出,盧員任職期間對於轄區內的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2014年間,卻經由中間人介紹而認識謝姓電玩業者。謝男為了避免其經營賭博的電玩店遭轄區員警取締,2014年間透過中間人約出盧員,先後2次相約見面,謝男分別賄款各20萬元給盧員,2次共40萬元。
後經人檢舉,第三分局展開監聽,認定盧員有收賄包庇之實,立刻約談。盧員辯稱,與謝男見面純粹是為了肅毒專案,並未收受賄款,且收賄部分,除謝男的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
但法院依照卷宗資料,仍認定盧員透過收賄,以消極不查緝取締謝男的電玩店,屬違背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3月間維持台南地院判刑12年、褫奪公權4年的見解。
盧員案發後即申請退休,雖然新的公務員懲戒法有減少退休金的規定,但因他犯案時屬於舊法時代,並無減少退休金或罰款的處分,懲戒法院比較新舊法後,認為舊法對他較有利,因而採用舊法處罰。
懲戒法院指出,盧員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應清廉的規定,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審酌盧員行為破壞警察機關執法威信甚鉅,及其收受賄賂次數、金額,評議後判他撤職。惟盧員已退休,舊法無從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亦不能罰款,撤職對他並無實質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