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懲戒案6大爭點 7/13視訊傳喚翁茂鍾作證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29日公開審理公懲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的不當交往案,整理出六大爭點,石木欽的代理人、律師廖芳萱聲請傳喚翁茂鍾作證,獲合議庭同意,審判長吳景源表示,翁茂鍾目前因另案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內,7月13日將採遠距視訊審問。
監察院代表、調查官陳先成表示,石木欽從1997年到2017年間,多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期間翁數度涉入訴訟案件,但石木欽卻未避嫌,依舊和他來往,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監院因而提起彈劾。
石木欽未出庭,委託律師廖芳萱出庭答辯,直指監察院若認為有違失,應先界定出界線在哪,讓法官與公務員清楚紅線在哪,而非因人設事;廖芳萱強調,買賣翁茂鍾公司股票的是石的妻兒,並非石本人,未違反相關規定。
雙方各持己見,合議庭整理出6大爭點。首先,監委王美玉、蔡崇義及林雅鋒去年6月19日提案彈劾石木欽,監委投票後決議「不成立」,3人是否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10日內提出異議,並由其中2名委員提起2次彈劾,攸關去年8月14日移送懲戒法院的彈劾案是否合法。
第2,監院認定石木欽的違失行為從1997年到2017年,期間分別適用不同法律,2012年「法官法」施行以前的違失行為是否已經罹於懲戒權時效,不應溯及既往?
第3,本案源於台北地檢署接獲貪污檢舉,啟動犯罪偵查,並監聽翁茂鍾等人的電話,後查無不法,予以簽結,屬於行政調查的監察院是否可以採用這些通聯紀錄?
第4,全案只有翁茂鍾的筆記本作為證據,但翁茂鍾前接受法務部約詢時,已承認筆記本記載的只是「計畫」,而非確有其事,故筆記本內容的真實性為何?
第5,「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相關規定屬於高度抽象概念,監察院要以法官違反這些規定而彈劾懲處,是否應先劃出具體紅線?
最後,監察院指石木欽購買翁茂鍾的公司股票,但承購人的名字是石的妻兒,石木欽是否有藉法官身分不當獲利?
至於監察院指控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飲宴時,有黃泰鋒及楊永成兩人在場,石木欽要求傳喚翁、黃、楊三人作證,合議庭同意,但因翁茂鍾目前因另案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內,將採視訊審訊,預計7月13日續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