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請離家人妻吃肉羹 飯後巧遇她丈夫爆一連串官司...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水果攤販與妻子吵架後,妻子撂狠話「我有警官當靠山!」隨即離家出走杳無音信,直到1年多後,陳男在基隆撞見妻子與黃姓警官一同用餐,氣得與黃男爆發拉扯;事後陳男向黃男求償15萬元,獲判賠1萬餘元,但他不罷休,另控黃男拿警詢筆錄打官司,洩漏偵查秘密;台北地檢署認為筆錄為訴訟證據,無關洩密,今將黃男不起訴。
2015年6月6日下午1點多,陳男意外撞見離家1年多的妻子,竟與黃男一同享用基隆知名美食金龍肉羹,他回想起妻子離家前曾嗆說「我有警官當靠山!」頓時醋勁大發,與黃男在店外爆發激烈拉扯;陳男質疑黃男介入他的家庭,向黃男求償170萬元,不過歷審法院均認定黃男沒涉及不正常的男女關係,均判黃男勝訴免賠。
陳妻否認外遇並在法庭上證稱,因丈夫平日會對她精神虐待,疑神疑鬼,她無法忍受與丈夫同住,才搬至基隆與女兒及女婿同住;她另透露與黃男是在2009年認識,當時黃男在北市警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任職,她們夫妻則在黃男的管區賣蔬果,她與丈夫分居期間有與黃男電話聯繫,事發當天是2人第一次約碰面,她邀黃男到基隆玩,並介紹基隆景點及一同去吃金龍肉羹,當天餐費140元由黃男請客,不料,剛用餐完就在餐廳外遇到她丈夫。
陳男不相信妻子與黃男之間只是普通朋友關係,心有不甘的他,另就他與黃男爆發肢體衝突,造成他手部及胸部挫傷為由,另向黃男求償15萬元,二審判黃男應賠償陳男1萬916元確定。陳男不願就此放下,另對黃男於訴訟期間所提出的警詢筆錄證據發難,指控黃男於訴訟中提出的警詢筆錄,應屬於不能公開的偵查秘密,另控告黃男洩密。
檢方認為,該份警詢筆錄雖被黃男作為法庭攻防的證據,不過無論是黃男或其律師,都是收受該份筆錄的接收者,而非洩漏者,不符合洩密罪構成要件;此外,該筆錄是被用於法庭攻防,無關洩密,因此認定黃男的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