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婆婆為扶養對象想免稅遭否準 弟媳興訟證實扶養人是大伯
2021/06/24 11:4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弟媳申報2016年綜合所得稅時,將婆婆列為受扶養尊親屬以達到免稅,卻因婆婆早被大伯列報而遭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否準;弟媳不服提告,並由丈夫擔任輔佐人。台北地院依據家人於本案與另案證詞,認定2016年真正扶養人是弟媳的大伯,也就是長子,判弟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弟媳申報2016年綜所稅時遭台北國稅局否準,被要求補稅5萬1100元,案經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
弟媳主張,婆婆2017年2月30日入住陽明醫院前與夫妻同住,並實際負擔扶養照顧責任,而大伯之所以能按月給付婆婆及外籍看護各3萬元費用,也是出售婆婆土地所得,故要求台北國稅局應退還已繳納5萬1100元。
台北國稅局根據家人在另案證詞認為,婆婆扶養費用皆源自於長子,加上長子已提出支付外籍看護費的證明,故2016年確實由長子扶養。
北院認為,弟媳固然提出另案判決、婆婆出院病歷摘要與聲明書等證據;然而,另案判決討論的是201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無關本件2016年綜所稅申報,而病摘所示入院日期為2017年3月20日,同樣非本件申報年度,另聲明書內容無涉本件扶養親屬爭執,況且,僅有婆婆按指印並由弟媳具名為見證人,真實性尚有疑問。
至於弟媳雖又提出醫療單據作為扶養證據,但北院依據大伯到庭證稱:「媽媽住三合院,看完醫生以後收據媽媽都會放在桌上,弟媳拿走後就說是他繳的」,家人也在另案提到:「媽媽都由大哥(指長子)帶去就醫並支付醫藥費」、「媽媽住在三合院前半部,弟弟住在後半部...因為是一個地址,所以媽媽才會與弟弟同戶籍」等情,認定弟媳一家與婆婆僅有同居之實,無法作為扶養證據,最終判弟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