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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撞管理員棒襲牽車男致死 判刑7年定讞

最高法院。(資料照)

最高法院。(資料照)

2021/06/22 14:3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某大樓60多歲管理員王清禎,前年10月凌晨值班時,懷疑正在牽著機車走的林姓男子是偷車賊,竟持木棍重擊林男後腦勺多下,致傷重不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將王判刑5年,二審認為王男尚未和死者家屬和解賠償,改判7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019年10月20日凌晨3點多,王男值班時聽到大樓外面有聲響,前往查看,發現林在樓樓前方的騎樓上,牽著一輛未發動的機車緩緩前行,先站在旁邊盯著林男,林男嗆他「你是在看三小」,動手推了一把王男,王男因而認定林是在偷車,返回管理室抄傢伙,拿出木棍要教訓林男。

王男持木棍從襲擊林男背後襲擊,敲擊其背部、頸部和後腦勺,林男遭受重擊而不支倒地,王停頓一陣子,見林男還在掙扎,持續以木棍攻擊林男腿部,等到見林男再無任何反應,才驚覺「代誌大條」了,急call 119叫救護車送醫。林男急救5天後,終因顱內出血、腦幹損傷、腦髓腫脹嚴重,無力回天身亡。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王男只因和林發生口角爭執,就動怒持木棍重手攻擊對方,傷害林男導致死亡的加重結果,考量他犯後即連打3通電話通知警消求救,但仍未能挽回生命,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林男家屬認為王男尚未賠償和解,檢方也認為判太輕,提出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倒地後,王男短暫停頓7秒,又繼續敲擊王男的腿部,客觀上難以讓人同情王男的犯行,且王男未與家屬達成和解,而傷害致人於死罪的法定刑期,是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因此改判7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事實認定、量刑都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民事方面,高雄高分院二審日前判王男與管委會,應連帶賠償林男家屬12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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