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停人行道挨罰 婦興訟撤罰仍遭
2021/06/14 12:1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婦被控將車違規停放在家門前的「標線型人行道」,挨罰600元;但她主張是為等待後車先過再將車駛入車庫,否認違停,請求撤罰。台北地院依據檢舉影像認定車庫鐵捲門並未升起,車輛確實暫停路邊,判李婦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2月1日下午2時許,李婦的車輛遭檢舉違規停放在標線型人行道,被大安分局移送後由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600元。
李婦不服,透過行政訴訟主張,停車地點是在自家門口,當下準備停車進入車庫,礙於後有來車必須先停放標線型人行道待其通過,並非故意佔用。
裁決所解釋,標線型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依法禁止臨時停車,且經再度檢視檢舉影像,車輛確實違停加上車庫鐵捲門並未開啟,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北院指出,依道交條例規定,汽車不論何時均不得在人行道臨時停車,除非有緊急避難情況,不得恣意拒絕遵守,否則交通秩序將無從維持,人車安全也將無法確保,因此,李婦不得把車停放一旁讓後車先過作為藉口,作為免罰理由。
另依據檢舉影像可知車庫鐵捲門並未開啟或升起,與李婦說法不符,故認定車輛根本就是暫停在路邊,判李婦敗訴,仍應繳納6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