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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最後1秒提告 沒想到!算錯日期晚24小時輸了

    女子告公然侮辱算錯日期,被橋頭地院判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女子告公然侮辱算錯日期,被橋頭地院判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2021/06/14 07:4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女子阿美(化名)被鄰居阿鵬(化名)辱罵「王八蛋」,卻選在半年期限的最後1秒,到分局製作筆錄提告,但橋頭地院簡易上訴庭赫然發現她算錯時間,整整晚了1天,判決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據了解,2019年9月21日下午4點,阿鵬與阿美因停車糾紛起爭執,他在高雄市楠梓區藍田里大學26街住宅前,涉嫌多次以「王八蛋」等語辱罵她,阿美不甘當眾受辱,導致損名譽受損,憤而到分局提告公然侮辱罪。

    今年1月20日,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結,判處阿鵬罰金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但檢方和阿鵬均不服提起上訴。

    橋院簡易上訴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若逾期告訴,則由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又查,阿美在2019年9月21日下午4點知悉受辱,半年的告訴期限是2020年3月20日晚上12點屆滿,但她卻在隔天即21日下午4點,始至警局製作提告筆錄,整整晚了24小時,業已逾越告訴期間,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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