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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結車停路邊沒閃燈... 騎士撞上不治 司機被判刑

大型車臨停時應貼近路邊,並作好警示。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大型車臨停時應貼近路邊,並作好警示。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2021/06/01 07:4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姜姓男子夜間駕駛聯結車停在路邊,未顯示閃燈或反光標識,霍姓機車騎士行經時未注意,從後方撞上,導致顱內出血,傷重不治,姜男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法官認為姜男有過失無法免責,判刑8個月,可上訴。

姜男去年1月間晚上駕駛聯結車停靠在枋寮鄉台1線路旁,卻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霍姓男子剛好騎機車經過,因未注意前方停有該聯結車,不慎撞上聯結車後左側尾燈處,導致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霍男騎出路面邊線,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姜男夜間停車時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姜男雖非肇事主因,但駕駛營業聯結車停靠路邊卻未採取應有的警示措施,導致人命的折損,實難免責,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8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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