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男看護強迫女同事「足交」 舔吮腳趾頭滿足性慾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沒碰到對方性器官也算猥褻!基隆一間醫院的黃姓男看護,去年侵入隔壁病房,硬拉女看護的腳踝磨蹭自己生殖器,強行足交,還吸吮她的腳趾頭,完全不顧對方頻喊「No!」雖然全程未碰觸到女看護的性器官,但高等法院認為黃男透過脅迫手段,逼被害女滿足他的性慾,確犯強制猥褻罪,日前維持原審判刑6月的見解。
一名專辦婦幼案件的檢察官解釋,「猥褻」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目前司法實務多以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慾者,當作標準。換言之,就算沒有碰到對方性器官,但只要施加強暴脅迫行為,以滿足自己性慾的話,仍構成強制猥褻罪。
她強調,性犯罪被害人案發當下若「沉默」,過去的司法實務常爭執這是「默許」或「隱忍」,但最高法院今年最新的判決指出,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也就是「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不再有默許這個選項,民眾宜注意。
44歲黃男與被害女同為醫院看護,去年7月23日深夜11時許,黃男獸性大發,趁著被害女所照顧的雇主熟睡,侵入其病房,強拉她的雙腳腳踝磨蹭自己的下體,遂行足交,還抬起她的右腳掌,猛舔狂吮腳趾頭,滿足其變態幻想,完全無視被害女說「No」與掙扎。
被害女被舔到崩潰,失控尖叫,黃男這才驚嚇罷手,倉皇逃離。一旁的雇主驚醒得知詳情,立刻陪她報警。被害女出庭時,雖然距案發已經數個月,但噁心情景仍歷歷在目,陳述期間多次難過落淚;黃男則承認犯行。
一審基隆地院指出,黃男犯後態度尚可,且在病房內犯案,並未刻意迴避被害人的雇主或防止被害人求救,亦未觸摸她的私密部位,主觀惡性及犯罪手段均非重大,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黃男無力支付罰金,上訴主張,如果他改易服社會勞動,亦將嚴重影響工作及生計,希望二審從輕改判,並宣告緩刑。
高院指出,黃男不顧被害人拒絕,強拉腳踝觸碰自己生殖器及舔腳趾,以滿足自身性慾,已符合強制猥褻定義,考量他尚未與被害人和解,不宜宣告緩刑,日前駁回其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