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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莖插入陰道口」算強制性交既遂 性侵鄰居女童判判7年4月

台東吳姓男子性侵鄰居女童被判刑7年4月。(資料照)

台東吳姓男子性侵鄰居女童被判刑7年4月。(資料照)

2021/05/28 11:3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吳姓男子涉嫌性侵未滿7歲的鄰居小女童,他坦承犯行,但辯稱陰莖只摩擦陰道口,並未插入,主張性交未遂,但法官判定陰莖侵入陰道口即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之「性交」,依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4月。

吳姓男子涉犯加重強制性交案件,被害者是未滿7歲的幼童,他在台東地方法院一審時坦承有進入被害女童之房間內,脫去被害女童內外褲後,以舌頭舔弄被害女童外陰部,又以生殖器插入女童陰道一點點,但辯稱並未壓制女童或違背其意願。

吳男並陳述,是因為無法控制自己,才犯下本件犯行,並供稱無法控制衝動是因為自己過去的家庭因素影響,導致無法處理心態。

這名男子的母親辯稱,兒子是酒後犯下錯誤且後悔不已,已由他父親及三舅至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父母致歉請求原諒,且達成和解。兒子從小到大個性內向,求學階段曾遭霸凌欺侮,希望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准予交保。

一審法官認為吳男對稚幼女童為強制性交犯行,已造成鄉里人心惶惶,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判刑7年4月。吳男不服,上訴到花蓮高分院,並主張陰莖未完全插入,是性交未遂,不過二審法官認為吳男主觀上顯係為滿足自己之性慾,客觀上其陰莖亦已侵入女童性器內即陰道口而與之相接合,所為已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之「性交」,應成立強制性交既遂罪,駁回吳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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