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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遏止N號房事件 拍攝散布強制性交判7年以上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案」,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犯之」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案」,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犯之」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資料照)

2021/05/21 17:16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2019年爆發的韓國N號房事件引起國際關注,立委也關注我國法規闕漏,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案」,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犯之」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有感我國現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認定依據有所闕漏,因此提案修法,將「竊錄過程」增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情形,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以N號房事件為例,就能有法源依據,判以刑罰加重處分。

洪孟楷三讀後發言表示,韓國N號房事件爆發後,他發現當前符合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犯認定情形,已跟不上網路盛行、社交及訊息軟體等科技傳播產品多元環境,他也開始審視台灣性犯罪法治是否足以周延、足夠威嚇並阻絕不法情事。

洪孟楷指出,實務上多有性犯罪的加害過程中,伴隨用照相、錄音、錄影等刑事,分明是想藉此再犯罪,散播、威脅利用,以至於這般犯罪情節更顯得對受害者有所侵害,情節更重大、可惡,應以7年有期徒刑給予最嚴重懲罰。

此外,現行刑法第235條條文明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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