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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駕車致人傷害肇事逃逸 最重判5年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案」,駕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示意圖,警方提供)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案」,駕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示意圖,警方提供)

2021/05/21 12:47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現行「刑法」規定,駕車致人死傷肇事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避免微罪重罰,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案」,明確區分刑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司法官大法官會議前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另針對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布日2年內失效。

為了趕在本月底失效前修法,行政院會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時代力量、民眾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修法中店包括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民眾黨團總召邱臣遠三讀後發言說,肇事逃逸樣態眾多、有輕有重,卻往往有微罪重罰情形,民眾黨團認為實有不妥,且刑法已有諸多條文能論處肇事傷害刑責,包含遺棄罪、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傷害罪等,再以肇事傷害罪懲罰傷害行為應為重複立法,重點應該是懲罰逃逸行為。

時力立委邱顯智表示,這次為了避免大法官解釋失效,趕在期限屆滿前勉強通過法案,但只處理刑度,還有進一步修正空間,重點核心是,車禍發生後肇事者為什麼要留在現場?目的是促成救護義務,台灣每年因車禍死亡3000人、數十萬人受傷,還曾有孕婦因大貨車肇事逃逸而變成植物人,留下來才能避免傷亡擴大,盼各黨團共同努力,進一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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