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中心游泳戴面罩式泳鏡被拒 男告體育處敗訴
2021/05/17 13:2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王男2019年10月攜帶面罩式泳鏡在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經中心人員告知不能使用面罩式泳鏡,王男不服,雖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予使用,仍被以「民眾安全」為由拒絕使用,王男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王男主張,面罩式泳鏡可避免眼、鼻、口接觸消毒藥劑,或是其他泳客的的糞、尿、口水及體液甚至皮膚病、流感、腸病毒等,且禁止他使用面罩式泳鏡是限制他的自由,並影響健康安全,故請求體育處開放轄下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體育處解釋,禁用面罩式泳鏡的決定,是基於契約自由、一般泳池經營管理的慣例及其他泳客安全等,且面罩式泳鏡是浮淺運動輔助工具,多為金屬或玻璃材質,在泳池使用時如有碰撞或壓破泳鏡鏡片,恐肇致傷害。
體育處也說,游泳運動相較浮淺更為劇烈,使用面罩式泳鏡容易造成不適,救生員也難以判斷泳客狀況,可能延誤搶救時機。
北高行認為,面罩式泳鏡使用與否,或許有王男主張的功能性,但並非人民生存基礎的最低保障,無法以此推導出體育處要制定規範並開放使用,故王男並無請求權依據,且體育處考量安全才禁用,並無不妥,判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