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狩獵保育動物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2021/05/07 16:1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確定。王光祿質疑法律侵害原民狩獵文化,聲請釋憲。大法官7日為此作成803號解釋,宣告法律部分違憲。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長許宗力現仍在說明理由。
許宗力指出,要求原住民用「自製獵槍」狩獵合憲,符合法律明確性;但對於「自製獵槍」的相關規範不足,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以利保障原住民狩獵;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保障不足,但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不應包含保育動物;事前申請狩獵部分條文違憲,即刻失效,應有彈性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人民持槍,但例外許可原住民可持「自製槍枝」狩獵,子法則規定所謂的「自製槍枝」只限於殺傷力較小的前膛槍,彈丸須從槍口裝填。「野生動物保育法」則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必須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需事前申請並經核准。
警政署代表在言詞辯論時表示,去年已修法,請國防部和原民會研議提供安全零件讓原住民自製。不過王光祿認為,政府與其提供零件製槍,不如「直接拿好的槍給我們就好了」。
林務局代表則說,已著手修正法規,新增原住民可因「自用(自己或親屬食用,非商業交易)」而狩獵。此外,原民如果未經許可而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也不應受到刑罰,否則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將修法改為行政罰鍰。
大法官詹森林曾質疑,動物若會說話,是盼自己當場「一槍斃命」,被拿去祭祀?或是有逃跑機會,可活得跟人類一樣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