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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放鴿子不用免職 職務法庭:事後努力清結積案

職務法庭判北院法官張耀宇罰俸6月。(記者吳政峰攝)

職務法庭判北院法官張耀宇罰俸6月。(記者吳政峰攝)

2021/05/07 15: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前法官張耀宇案件遲延數過多、開庭經常遲到,有次甚至放鴿子,搞得合議庭只好臨時找人替代上陣。此外,還因為拖延裁定,導致受刑人多關6天,害台北地院要賠錢。但職務法庭認為他事後努力清結積案,有「積極任事」的決心,未達免職地步,7日判他罰俸6月,可上訴。

案發後,張耀宇2019年5月31日離職,當時職級為22級、415俸點,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總共10萬6295元,6個月共63萬7770元。但因其尚未當上實任法官,被罰款後,5年內無法申請再任法官或轉任檢察官。據悉,張已轉任律師。

職務法庭指出,張耀宇2018年間努力清結積案,甚有績效,裁判品質亦良好,堪認已有積極任事的決心與作為,評議後判罰款,處其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月。

張耀宇2013年9月5日起,擔任北院刑事庭候補法官,至2019年5月31日止辭職生效。但2015年至2017年連續3年辦理案件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停滯達4個月以上者,計29件(2015年18件、2016年7件、2017年4件);停滯總日數,扣除規定4個月以外,甚至有長達236日。其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

2017年6月21日、2018年3月30日兩次開庭,張耀宇都遲到,害當事人枯等;更誇張的是,2018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開庭,張耀宇竟直接放鴿子,害審判長只好臨時找人替代上場。違反職務規定,影響案件進行或審結。

張耀宇2017年間承審一名在監毒品犯的案件,該受刑人再犯2罪,分被判4月及6月,張耀宇只要裁定兩罪應執行刑期即可,但他竟然拖了4個月還沒裁,直到檢察官函催才定兩罪應執行8月。離譜的是,他沒發現該名受刑人已移監到新店戒治所,仍把裁定書寄到台北監獄,公文曠日廢時往來,等到寄達時,受刑人已多關6天。

雖然張耀宇違失情節重大,但職務法庭認為,他在2018年1至12月辦案情形,全年新收案件僅378件,終結件數卻多達507件,未結件數只剩27件;判決折服率(當事人未上訴)達88.99%,上訴維持率(判決獲得二審維持)亦有72%,足見他努力清結積案,甚有績效,裁判品質亦良好,已有積極任事之決心與作為,未達免職地步。

至於張耀宇開庭遲到,要書記官欺騙當事人「電腦壞掉」,職務法庭認為,因為書記官未聽從其指示扯謊,並未對當事人發生影響,無懲戒必要。

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一庭承審,審判長法官吳景源(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曹瑞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英志(最高法院法官)、參審員林明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珮玲(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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