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來台被控引入中資 女負責人一審判無罪
中國最大叫車服務APP「滴滴出行」,2018年由「樂迪科技」代理進入台灣,遭告發其資金疑來自中國,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樂迪的資金來自中國的母公司,去年5月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罪嫌,起訴台灣樂迪負責人王慈雍;台北地院今判王女無罪。(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國最大叫車服務APP「滴滴出行」,2018年由「樂迪科技」代理進入台灣,遭告發其資金疑來自中國,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樂迪的資金來自中國的母公司,去年5月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罪嫌,起訴台灣樂迪負責人王慈雍;台北地院今認定罪證不足,判王女無罪。可上訴。
判決理由尚未公布,而據了解,台灣「滴滴出行」APP因違規經營「搭便車」叫車服務,2018年就累積了4.3億元罰單,2018年12月宣布撤出台灣市場,APP暫停服務。
2018年1月19日,台灣「滴滴出行」上線試營運,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當時質疑,樂迪與滴滴之間的資金來源交代不清,雖尚未正式營運,卻可能有資安疑慮,恐藉此平台收集台灣運輸界情資;社運人士王奕凱隔月也向北檢告發,質疑樂迪以20萬元的資本額,竟能在台舉辦規模花費上百萬元的記者發表會,並補貼每個下載APP的計程車司機200元禮券、首趟載客500元,質疑這些不明資金,究竟從何而來?
北檢分案調查,王女辯稱是向香港樂迪科技借貸90萬美元,否認資金來自中國,只承認台灣樂迪的業務平台與中國滴滴相同。
檢方清查金流後認為,台灣與香港樂迪間的約定,是依每年營收來收取回饋,與一般借貸契約不同,且香港樂迪資金,與實際營運決策者,都來自中國「滴滴出行」,由於中國企業要在台灣設公司,須經投審會審核通過,北檢認為,滴滴與樂迪為規避投審會審核,才以借款方式繞道入台,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王女起訴。
但經台北地院審理一年,今天宣判,認定罪證不足,判王慈雍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