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住處搜到子彈、彈殻 沒拍到查獲過程一審無罪
2021/05/02 18:51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姓男子被高市警方查獲制式子彈1顆、彈殻1顆及瓦斯槍,被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法辦,由於搜索過程未拍下證物子彈,檢警無法舉證彈殼是查扣的槍枝擊發剩下,被告又矢口否認,高雄地院依以罪證不足判無罪,不過,因搜索過程,高男嗆警認定妨害公務,判刑2個月,得易科6萬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前鎮警方獲線報於2019年10月間持搜索票,前往高男住處搜索,被告高男發現有員警上門,竟嗆警哪個分局,不說就要開槍,警方無懼順利進入搜索,警方在其住處沙發上,查獲1顆制式子彈及1顆彈殼,同步在屋內搜獲西瓜刀、折疊刀各1把,另查扣1把瓦斯槍和槍套等物。
被告高男喊冤,供稱子彈於2012年向陳姓男子所購買,不過,早在3年前曾被查獲,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查扣的子彈絕非他持有,另1顆彈殼則是網路購得,被告並質疑子彈上並無他的指紋,且當時被銬在沙發,為何眾多警察沒發現,反而是他被帶至房內配合搜索,才有警宣稱在沙發上尋獲子彈,他提出異議並且喊冤。
高雄地院勘驗警方蒐證畫面,並未拍錄到員警查獲過程,檢視警方拍到的沙發影像,也未拍到該顆子彈的蹤跡,因此無法舉證是被告擊發槍枝後所剩,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只能判被告無罪,但搜索過程被告被控恫嚇員警,這部分仍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