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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隧道忘了開燈!被檢舉魔人錄下 1分鐘吃上6000元罰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地院應調查檢舉魔人是否為拍攝者,才能決定影片後續的證據能力。(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地院應調查檢舉魔人是否為拍攝者,才能決定影片後續的證據能力。(資料照)

2021/04/24 19:0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男子2020年間駕車行經國道碧潭與新店隧道,一分鐘的時間,被檢舉魔人錄下於兩隧道內均未開燈的影片,陳男因而吃上兩張共6000元罰單。陳男認為一分鐘2罰單不符合比例原則,興訟要求撤銷第二張3000元罰單,台北地院認為檢舉達人邊駕車邊錄影,違法取證,判准撤銷。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北院未查明影片由誰錄,廢棄發回更審。

陳男2020年間一次收到2張罰單,指他2020年4月28日早上8時許,駕車先後行經國道三號碧潭與新店隧道,未開啟頭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2張、各3000元的罰單。

陳男檢視罰單內容,發現兩張的檢舉人均為同一人,且因兩個隧道距離很近,違規時間只相差一分鐘,一分鐘連對同一行為開兩張罰單太不合理,違反比例原則,興訟要求撤銷第二張罰單3000元。

一審北院法官認真檢視檢舉影片,認為發現檢舉魔人刻意跟著陳男,手持攝影設備任意變換方向朝著陳男車輛拍攝,屬於危險駕車行為,本身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北院認為,民眾要檢舉交通違規,擔任員警的行政助手,自應守法,但本案檢舉魔人違法在先,亦應受罰,卻拒絕到場說明並接受訪談,為了杜絕假正義、真魔人、破壞交通秩序的駕駛人,決定判其檢舉影片不具證據力,撤銷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北高行亦調閱影片,分析影片內容後,仍難以認定錄影跟拍者是駕駛或是乘客,由於此部分涉及取證適法性與否,進而有無證據使用禁止的問題,縱使檢舉民眾拒絕向舉發機關說明或接受舉發機關電訪,合議庭認為北院仍應依職權調查釐清,並說明認定的依據。

北高行另解釋,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行為,並非受到行政機關指示或監督而執行行政任務,難認屬行政機關行為的延伸,故檢舉魔人的身分應非行政助手。

綜上,北高行表示,雖然檢舉魔人拒絕接受訪談,法院仍得依職權進行強制調查,原審判決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處,有疏漏,評議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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