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內監視器拍到 丈夫與女友人親暱互動 人妻氣炸提告

台大校內監視器拍下校內某系各自已婚的男幹事與女研究助理親暱舉動,使人妻氣炸對2人提告,近日獲判賠30萬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已婚人妻,不滿在台大某系擔任幹事的丈夫在她出國留學期間,與同樣已婚的女友人在校內牽手散步、接吻,還被走廊監視器拍下,因而對丈夫與女友人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被告2人侵害配偶權,判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人妻主張,夫妻2018年5月4日結婚,她隨即因學業進修,前往荷蘭某大學就讀而不在台灣,而女友人明知丈夫已婚,仍與丈夫自2019年9月起在台大校園內或物理實驗室門口幽會,並遭走廊監視器拍下親暱舉止,因此對2人提告求償100萬元。
被告2人共聘律師答辯,律師先為丈夫解釋,人妻時常情緒失控,對丈夫精神折磨施暴,導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2019年8月21日人妻至台大實驗室向丈夫潑水挑釁後,夫妻立刻分居決裂,彼此間情誼蕩然無存,人妻隨即與丈夫商議離婚,並聲請家事保護令、誣告丈夫傷害罪並到處誹謗名譽,人妻同月27日在臉書上揚言與丈夫分手,月底更遠赴荷蘭,因此,人妻行為才是婚姻破裂的主因。
律師也說,丈夫與女友人僅是一般朋友,並無不當男女往來,而監視器畫面中的男性確實是丈夫,但人妻未依合法途徑取得影片截圖,應無證據力。
律師另替女友人提到,女友人雖承認自己就是影中人,但被告2人並無牽手行為,況且,提供監視器畫面的自家丈夫,當時已非台大員工,取得畫面已違反台大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調閱要點。
北院認為,監視器錄影地點是在台大物理實驗室外走廊,屬公共場所,並不像在臥室、浴室、以窗帘覆蓋的房間等具高度隱私的居住場所,縱然人妻取得監視器畫面的程序不正當,但並未以強迫、脅迫方式取得,對被告2人隱私權所造成的侵害不大。
且監視器畫面對維護夫妻幸福圓滿的權利,以及揭露配偶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而言,至關重要,因此認定人妻提出的監視器畫面並未欠缺合法目的,手段也未逾合理比例原則,加上主要是作為本案訴訟的證據,認為具有證據力。
北院依據監視器畫面清楚拍下被告2人有親密擁抱、接吻、牽手等行為,認定2人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甚至有肌膚之親,已侵害配偶權;另縱然夫妻感情早已不睦,也不能因此認為2人行為未侵害人妻配偶權,審酌雙方條件後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