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核廢選址催生公投不順挨罰行政訴訟逆轉勝 北高行撤銷原處分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電在台東尋覓低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推動地方公投不順,遭原能會依未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之計畫時程切實推動,還解編台東溝通小組為由,重罰3千萬元。台電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訴訟逆轉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台電在台東選定南田山區做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建議候選場址之一,並設台東溝通小組,負責地方各界溝通,以利舉辦公投,完成選址程序。不過,因地方及環團反彈,溝通步調趨緩。
原能會執行105年度最終處置計畫專案檢查,認為台涉有未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畫時程切實推動最終處置計畫,105年8月裁處台電1千萬元,隔年再以台電有長年怠惰不作為之故意,加重處以罰鍰3千萬元。台電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原能會指台電的違章事由包括台東溝通小組解編、溝通人力不足、預算執行率過低及多年未召開督導會報。台電認為這些都與選址條例關於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之選定須進行應辦理事項及規定時程無關,不構成「計畫時程」裁罰要件。
台電並指,台東溝通小組並未解編。96年在台東區營業處下設立溝通小組,後因應經濟部於101年開始推動之國營事業改造計畫,將溝通小組移歸核後端處直接管轄,台電是配合選址主辦機關經濟部的政策及指揮,並台東溝通小組解編之問題,原有人力仍留駐於台東,只是工作地點遷移,且組織調整後,104年台東縣對設置最終處置場之支持度高達30.5%,較組織調整前為高,並未造成台東地區之溝通困難。
原能會在法庭答辯指台電為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依法負有依最終處置計畫所定時程及內容,切實推動計畫之法定義務。而依最終處置計畫第9章之時程規劃,台電最遲應於105年3月前完成公民投票選出候選場址、實施環境調查與環境影響評估、核定場址及投資計畫等任務,並於最終處置作業全程均應切實執行民眾溝通工作,但台電未依最終處置計畫溝通宣導組織架構執行民眾溝通作業,顯然違反物管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綜合判斷,認為物管法所規定之未依第29條第1項計畫時程執行之最終處置計畫,限於經原能核定之最終處置計畫。且依同法,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如認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有修正之必要,應敘明理由及改正措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執行,可知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或修正範圍為何,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決定,只是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執行。
台電於105年6月15日提報修訂之最終處置計畫,規劃改採浮動時程,但原能會不接受,並以台電擅自解編台東區處溝通小組、未配置處置計畫規劃之足額人力辦理公眾溝通等理由裁罰,顯已違反法規授權裁量之目的與範圍,而有不當聯結情事,自構成裁量之濫用,所以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