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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仙女」包廂內裸露私密部位取悅男客 法官︰免罰

台東市某家小吃部今年元月被警方查獲7女脫衣陪酒,但因位於包廂內,法官認為非屬公共場所,裁定不罰。(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市某家小吃部今年元月被警方查獲7女脫衣陪酒,但因位於包廂內,法官認為非屬公共場所,裁定不罰。(記者黃明堂攝)

2021/04/15 10:50

首次上稿09:49
更新時間10:5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警分局今年元月間在某「小吃部」內查獲7名女子脫衣陪酒,裸露私密部位取悅男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東地方法院裁定,但法官認為脫衣場所位於包廂內,不算公共場所,裁定7人均免罰。

台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於今年1月20日晚間8點多,在台東市某家以越南女子擔任女侍店的小吃部2樓包廂內,查獲何、詹、陳、阮、黎、張、阮7名女子脫衣陪酒、裸露私密部位,以取悅顧客或換取小費,認為顯已妨害善良風俗,經持搜索票搜索,將7人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送裁罰。

按此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但法官認為,被移送人7人所為均在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包廂以外之其他顧客,並不能自由進出該包廂,該包廂當非屬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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