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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百億電玩大亨控財產遭妻兒盜領 二審逆轉勝討回

台北市張姓大亨成立吉鴻等3家電子公司,身價近百億,多年前妻子發現他外遇生女,隨即將名下3家公司共50萬股股權,陸續盜領、過戶,張男訴請返還一審敗訴,張男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大逆轉,改判張妻應返還吉鴻、新世鑫各10萬股股權,且其子也應返還吉鴻、新世鑫、欣鴻等3家公司各10萬股股權。(資料照)

台北市張姓大亨成立吉鴻等3家電子公司,身價近百億,多年前妻子發現他外遇生女,隨即將名下3家公司共50萬股股權,陸續盜領、過戶,張男訴請返還一審敗訴,張男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大逆轉,改判張妻應返還吉鴻、新世鑫各10萬股股權,且其子也應返還吉鴻、新世鑫、欣鴻等3家公司各10萬股股權。(資料照)

2021/04/13 15:2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張姓男子早年靠製造大型賭博電玩致富,並成立吉鴻等3家電子公司,身價近百億,多年前被妻子發現外遇生女。張男指控妻子擔心私生女瓜分遺產,竟將其名下3家公司共50萬股股權,陸續盜領、過戶,張男訴請返還一審敗訴,張男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大逆轉,改判張妻應返還吉鴻、新世鑫各10萬股股權,且其子也應返還吉鴻、新世鑫、欣鴻等3家公司各10萬股股權;可上訴。

68歲的張男主張,和妻子結婚,育有兒子,婚後創立吉陽電子有限公司、吉鴻、新世鑫、頎鴻等3家公司,並持有吉鴻等3家公司大部份股,此外也曾擁有大直大批土地。

張男表示,由於他經常不在國內,因此將3家公司的內部管理與營運交由妻子負責,並將其印章也交由妻子保管,但未授權處理其名下財產,若有財產處分,均須經過他的同意及在相關文件親筆簽名。

2012年農曆春節前後,因為有出國需要,加上擔心出國期間身體有恙,乃簽署授權辦理印鑑證明授權書、標的內容為空白的股份轉讓讓渡書,萬一有需要時,例如他出國期間身體有恙,妻子可以持該授權書、股份讓渡書將他名下財產過戶給小孩,但並非無條件同意將名下股份及其他全部財產過戶給妻子,此授權屬有期間及條件的限制。

不料,妻子未經他的同意,自2012年3月起,盜蓋他的印章,將他名下全部財產(包括3家公司的股份及價值高昂的不動產)陸續移轉登記在自己和兒子名下,依民法第767條、179條和184條等規定,他要求妻子應返還吉鴻、新世鑫各10萬股股權、其子應返還吉鴻、新世鑫、欣鴻等3家公司各10萬股股權。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張男審理時主張妻子是於2012年3月知悉他有一非婚生子女,才未經授權盜用印章移轉財產,及其股份轉讓讓渡書是2010年手術期間所簽署,不可作為移轉依據,但張男未能舉證證明,認定張妻移轉股權是經過張男同意,判張男敗訴。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股份讓渡書是打字印製,張男除了在上方當事人欄、下方立書人欄簽名外,無論讓渡對象、讓渡標的是何公司、股數,日期、價金為何,都未記載,不能認定張男有出讓其名下全部或特股份、股權給特定人之意;此外,張妻、兒子均未在股權讓渡書上簽名,也無法證明張男和妻兒有達成出讓股權的合意。

此外,該股權授權書記載的授權範圍,僅止於印鑑證明及辦理關於土地和建物移轉事宜,無法證明張男有授權妻子辦理股權移轉事宜。合議庭綜合認定,採信張男主張,稱其簽署該授權書、股份讓渡書是因其大病初癒,為免於出國期間如身體有突發狀況時,得由妻子在國內處置其財產,且授權書、股份讓渡書是有期、條件的限制,因此逆轉改判張男全部勝訴,張妻應返還吉鴻、新世鑫各10萬股股權、其子應返還吉鴻、新世鑫、欣鴻等3家公司各10萬股股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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