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掉長官餐費、辦馬拉松侵占52萬元 蘭嶼政風官員判刑4年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蘭嶼鄉公所黃姓官員擔任政風人員期間吃掉原欲招待縣府長官的大餐,擔任財經課代理課長時辦馬拉松賽,共侵占52萬元。台東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黃某自民國103年7月間起至105年9月間止,為蘭嶼鄉公所人事室主任兼辦政風,負責蘭嶼鄉公所的人事及政風業務;105年9月間起擔任民政課課員,並自106年4月9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代理財經課課長,負責蘭嶼鄉公所採購業務及綜理財經課業務;其並於106年間擔任蘭嶼鄉公所「2017年蘭嶼鄉國際馬拉松暨環境保護活動聯繫人與總務,負責該活動之廠商聯繫贊助、賽事相關事物採購及經費收支核銷等業務。
判決書指出,台東縣政府政風處及人事處人員預定於104年7月29日、31日前往蘭嶼鄉公所進行視察業務,由時任蘭嶼鄉公所人事室主任兼辦政風的黃某安排當日用膳招待事宜,分別向2家餐廳業預訂於104年7月29日、31日前往用膳。縣府官員因天候因素班機臨時取消,黃某與鄉公所人員仍按預定時間用餐,並取得收據以「104年7月29日台東縣政府政風處人員用膳」、「104年7月31日台東縣政府人事處人員用膳」名義核銷。
黃某於106年間,因擔任馬拉松活動蘭嶼鄉公所聯繫窗口暨總務,曾將其名下台銀帳戶提供承辦公司做為代收馬拉松活動賽事晶片押金費用,入帳105萬餘元,從中上下其手得款23萬餘元,用以支付個人之合會會錢、信用卡卡債、高利貸債務、民間汽車貸款、銀行信用貸款及農會信用貸款等債務。
此外,黃某以辦理馬拉松活動相關用品採購為由,向鄉公所預借支50萬元,經鄉長同意後,由蘭嶼鄉公所將50萬元之公庫支票兌現存入黃的台銀帳戶,黃竟將其中28萬餘元用以支付個人之合會會錢、信用卡卡債、高利貸債務、民間汽車貸款、銀行信用貸款及農會信用貸款等債務。
鄉公所內部在製作馬拉松活動決算書時,發現馬拉松活動之費用核銷單據與實際金額有所出入,黃某為掩蓋侵占公款情事,竟與承辦廠商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進行核銷作業。
法官認定黃某犯罪4次,偽造文書判6月、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3年、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3年2月、犯商業會計法判3月,合併應執行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