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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交舉手 駕駛人與裁決所各自解讀

北院認為,義交舉手應是示意駕駛停等,並非同意繼續前行,故原處分認定駕駛闖紅燈而開罰2700元並無違誤。(資料照)

北院認為,義交舉手應是示意駕駛停等,並非同意繼續前行,故原處分認定駕駛闖紅燈而開罰2700元並無違誤。(資料照)

2021/04/05 11: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吳姓駕駛因闖紅燈挨罰,但他興訟主張,義交當時在路口舉起雙手,應是要他快速通過,所以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不該逕依檢舉人照片及紅綠燈單獨判斷他違規。台北地院勘驗影片後認定,義交舉手應是示意駕駛停等,故原處分裁罰2700元並無違誤,判吳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1月3日上午7時許,吳男行經北市同安街與汀州路2段的交叉路口時,因「闖紅燈」違規行為,遭民眾檢具違規影像向警察機關檢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對吳男開罰2700元。

吳男打行政訴訟主張,他經常行經景美上水源快速道路,每日早上都有義交指揮交通,也時常在黃紅燈變換時,舉起雙方動作,要求行車駕駛加速通過;因他曾被義交告誡交通的指揮權優先紅綠燈,故本件遭檢舉當時適巧黃紅燈變換時,義交手勢為雙手舉起,他判斷義交應是要他快速通過,裁決所卻逕由檢舉人照片及紅綠燈對他開罰,他認為應予撤銷。

裁決所檢視違規檢舉影片指出,吳男在黃燈轉為紅燈時,車輛尚未通過,義交以高舉手勢示意車輛停等,吳男駕駛的車卻未依規定停等,逕自闖紅燈直行,違規事實明確,開罰並無違誤。

北院依據檢舉影片認為,號誌轉為紅燈時,義交已高舉雙手示意要求吳男的車輛停等,而車輛當下才剛抵達停止線前尚未超過停止線,吳男仍駕車逕行穿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續行,故違規事實明確,認定原處分對吳男裁罰2700元並無違誤,判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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